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視覺藝術學系系友會
成立宗旨 - 增進畢業系友情誼,加強與母系之互動並協助母系發展為宗旨。
- 切磋專業知識、交換工作經驗、促進互助合作。
任務功能 - 舉辦聯誼會,促進系友與母系感情交流與合作。
- 發行通訊刊物,報導母系概況,系友動態。
- 收集系友資料,建立通訊網,協助並加強系友之間聯繫。
- 邀請傑出系友或知名專家學者做專題演講及作品之展覽,促進學術交流。
- 提供會員學業、就業資訊機會及生活上之適當協助。
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視覺藝術學系友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「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視覺藝術學系系友會」,以下簡稱本 會。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系友感情、促進團結合作、擴展國際視野、切磋專業知識及分享工作經驗為宗旨。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建豐路2巷39號5F-3。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 - 舉辦系友大會及建立系友聯繫網,以增進會員之聯繫與情誼。
- 出版系友通訊、聯誼性刊物及協助系友舉辦展演活動和出版作品集。
- 推展其他促進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和榮譽會員兩種: - 普通會員:凡任職本系教職員、屏東教育大學視覺藝術學學系、所、進修班畢業者及本校改制前後相關藝術科系,校友從事藝術工作者為普通會員。
- 榮譽會員:熱心協助本會會務及對母系有重大貢獻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認定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:
- 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所發行之各種刊物之權利。
- 會員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- 會員享有參與本會之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之權利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: - 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。
-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- 定期繳納會費。
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
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 名。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理事會聲明退會,會員經除名、退會者,已 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,常務理事5人(包含理事長1人)、理事8人,另系所代表2人為當然理事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常務理事、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,由會員於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三名組成監事會,監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監事主席、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十三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 - 對外代表本會。
- 執行理、監事會決議之事項。
- 代表理事會執行會務。
- 為推展本會之會務,會長得自會員中聘任秘書長一名,祕書若干名。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1.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2. 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3.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4.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5.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 6.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7.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8.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9.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1.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2.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3.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聘免工作人員。 4. 聘免工作人員。 5.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6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-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- 審核年度決算。
-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事項之一者,應立即解聘: -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- 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-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- 受停權處分者。
第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、秘書長、秘書均為無給職。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 第二十條 理事會應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應每六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- 會員常年會費:由理事會決定,於會員大會前一個月公佈,常年會費1年500元整,如有異動需經會員大會修正。
- 永久會員:一次繳交1萬元整,為永久會員。
- 其他人士之捐款。
- 外界贊助:母校補助款或廠商勸募款。
- 活動會費:本會舉辦較大型之活動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另行收取該次活動之費用。
- 資金孳息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: 1. 本會經費統籌統支。 2. 經辦業務行政費用之支出。 3. 本會刊物費用之支出。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第二十五條 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 第二十六條 本會組織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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